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郑商所:严防以自成交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时间: 2017-06-19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近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简称“郑商所”)相关负责人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了两起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案件。两起案件分别发生在2015年11月至12月,以及2016年3月。相关人员均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成交,造成该期货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累计大幅下跌。郑商所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并充分证明责任人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后,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一,客户甲于2015年的三个交易日内,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自成交各1手,造成某品种期货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累计大幅下跌。客户甲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郑商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证明客户甲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甲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二,2016年3月的两个交易日内,客户乙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笔8手。客户乙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客户乙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郑商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证明客户乙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乙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2个月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据相关人士介绍,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自成交行为,是一种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的行为;自成交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却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必须受到惩戒。上述案件仅仅是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两件个案,其不具有普遍代表性,期货市场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案件的手段多样、违规方式不一,不可能以案例形式全部罗列。期货市场参与人实施的所有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