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费率公平应是行业共同追求

时间: 2016-12-19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近日翻阅公告,无意中发现一些有意思的有关基金的内容。
  比如,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日前发布了针对某些客户的“特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述公告称,凡通过该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某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某类机构客户,自2016年12月8日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费率的优惠情况是:购买金额小于100万,申购费率0.15%;购买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小于500万元,申购费率0.1%;购买金额大于500万的,单笔1000元。
  初步对比该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条款,相比直销渠道申购的其他客户,该类机构在认购基金时享受如下优惠待遇:若该类客户购买资金不足100万的享受三三折申购费优惠,购买金额不足500万的,享受一折优惠,购买金额大于500万的,不予优惠。
  基金公司的费率通常和销售成本和管理难度挂钩。因此,对于申购规模越大的机构费率越便宜是可以理解的(营销成本较低);同时,对于持有时间较长的客户可以享受更低的申赎费率,我们也可以理解(因为有利于基金整体业绩表现)。
  但是在同一渠道,申购同样的金额,却因为身份不同,而支付不同的申购费率,这点令人费解。
  如果是看重某些机构客户的资金更长期,那么完全可以采取后端收费,没必要特地公告对前端收费进行“特定的优惠”;如果是看重客户的资金长期不断,那么完全可以按照规模和持有时间特征设定优惠费率。仅仅因客户身份不同而给予优惠,该基金公司的此项作为令人难以理解。
  又仔细翻阅该基金的费率公告,发现该基金关于销售条款和费率优惠方面的公告多得惊人。比如“关于某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A类份额参与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某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都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等。
  11月成立的该基金,迄今各类优惠公告已达7条之多,设定的优惠措施也是各种复杂。有些机构渠道享受六折优惠,但申购费率“不低于0.6%”,有些渠道可以享受一折优惠,有些渠道因为参加定期定投而优惠,有些渠道因为是手机渠道而优惠。
  如此之多的优惠,事实上造成了该公司的营销政策“政出八门”,也给想要投资该基金的普通投资者设定了诸多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投资体验下降。
  公平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应该成为基金公司销售工作的一个起点。愿不公平的营销政策少一点,愿过于复杂的销售费率设计简单一点。也期待相关基金公司能把精力集中在投资和服务上,少点噱头,多点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