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22部门将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责任主体

时间: 2015-12-29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机制将约束每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失信的成本将急剧增加。
  日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22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
  《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惩戒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
  从联合惩戒的对象看,包括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备忘录》中还专门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同时,对于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参照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从惩戒措施看,《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使得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成本直线上升,以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