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P2P监管拟划12条“红线”

时间: 2015-12-29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8日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P2P”)的定位,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12项行为。 明确定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此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机构积木盒子公关事务副总裁陈冰清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信息中介平台的定位,禁止设立资金池,禁止从事自融,同时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这将促使行业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正轨,P2P不得滥用互联网这一标签从事线下的非法集资行为。 爱钱帮CEO王吉涛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保护。这意味着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得到明确,网贷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 盈灿集团总裁、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表示,对P2P作为“信息中介”的明确将使相当多的P2P平台明年经营不下去。要做真正的信息中介,对平台的互联网运营能力要求非常高。目前在2000多家平台中,排在100名或200名以后的很多平台互联网运营能力不足。 列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此前市场人士预期的“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并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放弃了事前监管、准入门槛监管、严格审慎监管(包括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要求等),这“三个放弃”是P2P行业最大的利好。此外,18个月过渡期体现了宽松、务实、创新的监管思路,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趋势,对金融平台和金融创新采取鼓励态度,同时大大减少行政审批、许可等。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监管机构通过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情P2P不能做,并且明确处罚机制,树立基本的行业规范。 与牌照制相比,负面清单制度操作起来对行业影响较小。监管层既要留足创新空间,又要避免风险事件频发,以负面清单制度为基础进行监管,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12项负面清单是对“信息中介”定位的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意图是让P2P网贷平台从事的业务更为纯粹,真正服务于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需求,也避免为投资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P2P网贷行业的创新发展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定位。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很多平台未来的发展战略将不得不做出调整,P2P网贷与财富管理分离可能成为一大趋势。 资金应由银行存管 与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未来P2P行业的资金存管必须依靠银行,这有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自融等行为,但一些P2P平台可能因为资质等原因,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要求。 拍拍贷CEO张俊认为,征求意见稿要求P2P机构必须与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业务,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门槛。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合作方的选择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未来P2P小平台的生存空间不大。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处处长王亚洲表示,P2P行业近几年快速发展,《征求意见稿》使这一市场走向规范。商业银行一方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P2P市场的规范化进程;另一方面作为这个市场的主体,寻求与P2P平台的合作机会。未来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的P2P平台时,一定会遵循监管部门的标准,综合考虑P2P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那些无法合规的P2P平台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王亚洲还表示,P2P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IT技术、安全的要求比较高,中信银行正在针对P2P存管业务研发一套专门的系统。至于存管费率标准,因为资金存管是市场化的行为,所以不可能出现某家银行费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商业银行介入P2P资金存管业务,不会对行业造成负担,而是起到规范行业的作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28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功能和限额。 其中,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上述限额是仅针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额度,对于客户常用的银行卡快捷支付和网关支付,不受此额度限制。 《办法》确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