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新媒体发声谨防触及信披红线

时间: 2017-09-15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不少企业成立了新媒体运营团队,以便更好地宣传企业形象。但是如何让新媒体发布的信息不触及信息披露红线?如何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成为企业宣传新的挑战。 近期发生的两起事件引发市场关注,一是微信公众号“柳钢报”一篇文章披露,1至8月份,柳钢利润大增,总额达13.08亿元;二是微信公众号“墨希科技”发布了公司与一些企业在显示领域合作的消息。两条消息均引发与之有关联的上市公司股价大涨。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监管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凡是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以及渠道来披露;除此之外的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披露。这两点构成了不同的两类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在笔者看来,是否对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可以作为界定上述两类信息的尺度。在这一尺度下,遇到对市场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新媒体发声更要依据有关准则,慎之又慎。 事实上,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往往被作为内部人员以及部分关注该企业的外部人员的信息获取平台,面向的人群不具有普遍性。如果企业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超出了上述尺度,就构成了对一部分人披露而对另一部分人不披露,对不知情的投资者不公平。 新媒体发布与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更要谨防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红线。依据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目前,证券市场正在深入推动法治化建设,对于因披露不当导致的相关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情况,一方面要思考信息传播渠道产生的新变化对信披制度的新要求;另一方面,要增强依法披露意识,及时自查自纠,梳理内部披露渠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