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1.催清收方式。平安银行催清收方式分为人工催清收和非人工催收。人工催清收包括电话、面对面、诉前调解、司法催收等,非人工催收方式包括智能语音、短信、信函、电子邮件催收,以及行内其他渠道(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逾期提醒等,并根据情况开展委外催收。
2.还款提醒。平安银行采用“智能+人工”方式,根据客户不同情况,对即将到期、到期以及逾期客户开展“有温度的”的差异化还款提醒服务。对部分即将到期的个贷开展预提醒;对部分到期的个贷开展及时还款提醒;对逾期 30天内个贷客户开展差异化还款提醒服务。
1.贯彻平等协商理念,少用客户听不懂的专业用语,从换位思考同理心的角度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用有温度的关怀让客户选择解决问题方案。
2.规范有序开展还款提醒,不向与债务无关第三方发起催收,在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第三人进行联系。联系第三人时,催收人员可询问债务人的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催收人员联系,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应停止后续联系行为。不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不使用涉及威胁、恐吓、欺诈、言语攻击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切实保障客户体验。
3.加强智能化运用,积极拓展智能化服务,尽最大努力联系客户,帮助客户避免因遗忘还款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完善操作流程,依法合规开展催收提醒,建立公平、礼貌、清晰明了的沟通基础,合理安排催收提醒时间,严格要求以合法合规手段开展催收,并强化监督、考核与管理。
5.尊重客户隐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6.强化委外催收管理,明确委外催收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范。制度强化对外包机构的监督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委外催收过程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