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国浩律所万志尧:内幕交易中三类侥幸心理站不住脚

时间: 2017-05-17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内幕交易案件中,涉案人往往具有三类侥幸心理:将内幕信息告诉他人但是自己不交易股票就不构成违法,虽然听到了内幕信息但是依靠自己的投资决策买卖股票就不违法,内幕交易亏损了就不受罚。就此,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办公室资深顾问万志尧接受采访表示,这些侥幸心理都是站不住脚的。
  万志尧介绍,当前我国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内幕交易行为涉及的交易数额较大,获利金额也动辄数以千万元计;内幕交易的涉案人往往具有高学历、高职务,呈现出高智商犯罪的特点;犯罪行为的隐匿性越来越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会通过自己名下的账户实施内幕交易,而是通过远房亲属、朋友的账户交易股票,账户实际所有人与内幕交易涉案人之间的关系往往不易查明。
  而在实施内幕交易的过程中,涉案人又往往具有三类典型的侥幸心理。
  一是认为自己只是将内幕信息告诉了他人,自己没有实施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不构成违法;二是认为自己虽然从别人那里听到了内幕信息,但实际上是依靠自己综合判断形成了投资决策,因此并不构成内幕交易;三是在从事内幕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所涉上市公司重组失败等原因导致亏损,没有获利,就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或不应该受到处罚。
  万志尧表示,这三类侥幸心理都是站不住脚的。
  他详细解释称,首先,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规定,无论是泄露了内幕信息,还是从事了内幕交易均会被追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使本人没有具体进行股票的买卖,也可能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而内幕信息的泄露者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买卖的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根据高法出台的内幕交易相关司法解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主要通过时间吻合度、交易本身的背离度,以及利益关联程度三个因素来推定是否属于异常交易,当异常交易发生,同时促成异常交易的人又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得话,就会构成内幕交易违法。如果涉案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在敏感期内又有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就可以推定构成了内幕交易。
  再者,内幕交易的获利数额是量刑量罚的重要追溯标准,但盈利并不是构成内幕交易违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无论赚了还是赔了,只要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就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涉案人没有实际获利,甚至存在亏损,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也会将交易金额作为处罚和量刑的依据之一。
  此外,万志尧还表示,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最容易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这些人的近亲属、朋友也容易获知内幕信息。因此,要防范内幕交易违法,首先需要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坚守保密义务,不主动或者下意识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背后往往隐藏着巨额的利益,面对诱惑尤其需要自律。”万志尧说。同时,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容易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要尤其注意不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股票。
  他同时提醒,内幕信息当中的利好、利空内容是否能够兑现并不是板上钉钉的事,是存在不确定性的,从事内幕交易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但无论盈亏,一旦构成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