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周强:“以案释法”提升投资者“用户体验”

时间: 2017-05-17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投资者保护是股市建设的重中之重,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股市。没有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就没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运行基石。 平安银行董事会秘书周强5月16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石和参与主体,“以案释法”是真正站在投资者角度,贴近投资者需求,能让投资者切实感受到利益保护的一项民心工程。 “以案释法”贴近投资者需求 周强认为,证监会创新采用以案例解读的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形象生动地了解法律法规与实际市场违规违纪行为的联系,避免枯燥的条文解读,也让投资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更加深刻。 以平安银行为例,平安银行近年来组织董监高和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公安部和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举办的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专题学习相关监管规章和本行制度规范,并在月度《董事会工作简讯》中着重选编了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违规信披等事项的行政处罚案例,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一记重锤。“以案解法”可以使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以及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披和违规经营等,都不是发生在“别人家”的遥远故事,而是近在身边的事实和教训,能够更好地起到“振聋发聩”的警醒作用。 二是展现形式上的立体画面。法律条文解读固然非常重要,但有时形式上过于讲求全面和严谨,内容偏于专业和晦涩。而通过案例解读,可以增强教育活动的“立体感”和“针对性”,使广大普通投资者直观、深刻地认识和理解相关违规行为。 三是教育作用上的感同身受。通过涉案人员的现身说法、专业人士的解读分析、监管机构的点评总结,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加直观地认识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披、违规经营等的后果和危害,从而不能违规、不想违规、不敢违规。 投资者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喜欢听消息、传消息,是很多不成熟投资者的通病。但投资者必须清楚意识到,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是绝对不现实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逾越法律的底线,靠内幕交易吹大财富的泡沫,迟早是要受到惩罚的。 “我想提醒各位投资者,当您通过各种方式接触到某些自认为‘可以赚钱’的消息和机会时,就已经在危险的边缘,需要高度警惕。”周强强调,投资者要注意,任何信息都应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都具有危险性。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自身也应该建立健全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当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应该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工作中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等,实施登记并发出保密提示和风险警示,一旦相关股票交易出现异动,则可据此顺藤摸瓜进行核查。此外,作为内幕知情人,遇到模糊地带时,也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或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咨询。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周强认为,应从几方面进行加强。一是进一步通过法制机制建设,降低广大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障合理的维权所得,确保维权成果高于维权成本;二是切实落实法制威慑力和执行力,提高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内幕知情人等的失信成本,确保失信“收益”远低于失信后果;三是通过制度引导、政策鼓励和弘扬表彰等手段,降低守信成本,提高守信收益。 周强表示,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保护合力,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体系,形成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