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法律人士:避免近亲属炒股误会需及时报备

时间: 2017-05-10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今年以来披露的内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高管和近亲属仍是主要涉案群体。法律专家表示,我国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作出明确规定,其进行内幕交易将受到严厉处罚,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员需明晰政策红线,想要避免“近亲属”炒股的误会需及时报备。 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这一概念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区别。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告诉记者,上述规定意味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也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然如果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并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均会被推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所涉近亲属的范围,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认定,主要是按照具备一定条件情况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做法。今年2月,证监会依法对单贵利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资料显示,单贵利与毕某涛是亲戚,与张某胜是同事。毕某涛和张某胜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贵利与二人频繁联系。2014年3月11日和12日,“单贵利”账户买入“益盛药业”7.48万股,成交金额159.27万元。2015年4月7日,该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益盛药业”,实际获利31.83万元。证监会依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话记录、益盛药业相关公告和会议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和银行资料等证据认定单贵利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其实,类似的处罚案例并不鲜见。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文权的亲属涉嫌内幕交易被处罚78万元。天威视讯2014年的一起涉案规模达7000万元的内幕交易中,还扩散至知情人的司机、校友、客户、原同事等较外围人员。 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的变化发展,内幕交易的涉案主体正在发生扩展。现实生活中,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极有可能在日常持有公司股票。宣伟华提醒,在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还是避嫌为好。如果出现了“碰巧”的事情,也最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以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