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兄弟联手酿大错 内幕交易碰不得

时间: 2017-05-09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券服务机构本应履行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做好市场“看门人”。然而,在2015年10月发生的一宗内幕交易案件中,竟涉及到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同时还是兄弟俩联手搞内幕交易的典型。 资料显示,证券从业人员L、Y兄弟涉嫌内幕交易“XX”案。其中,L利用其负责、承揽上市公司购买资产项目或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信息便利,与其弟Y利用控制他人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在2013年至2015年间涉嫌3次内幕交易。其中2013年亏损12.60万元,2014年亏损486.7元,仅在2015年获利44.69万元。 证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44.69万元,并对3次内幕交易行为共处以254.08万元罚款,同时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兄弟俩大费周章,三次内幕交易却亏损两次。按照国家《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与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内幕交易。即使从事内幕交易赔了钱,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期间,L、Y为逃脱罪责,都辩称没有利用相关信息获利,还企图通过利用亲属“顶包”的方式,谎称涉案账户都是由其他亲属控制、交易,两兄弟完全不知情,但终究逃避不开法律的惩处。这也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一定要守住职业道德的红线和法律规定的底线,管好“自己”和“身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