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内幕交易害人害己“近水楼台”一场空

时间: 2017-05-09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常有人说,“掌握了内幕信息,就抢占了股市先机”。在这类观念的驱使下,一些亲属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投资者抱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心理,想要在股市大赚一笔。殊不知,这会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则会成为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主体。
  先来看看这样三则案例:
  上市公司N因筹划重大重组股票停牌,重组方董事长肖某的妻子朱某在停牌前买入N公司36万股,卖出后获利13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肖某泄露内幕信息,对其罚款15万元,认定朱某为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
  上市公司S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S集团公司监事曹某的弟弟曹某某,在停牌前买入S股票80万股,卖出后获利3.4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曹某泄露内幕信息,对其罚款10万元,认定曹某某内幕交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上市公司H筹划卖壳给G地产公司,况某系该地产公司的委托谈判人。况某太太张某在家中时常听到况某在电话里跟人谈及H卖壳的事情,大致知道G地产想借壳H。之后,况某的外甥女徐某让张某推荐股票,她推荐了包括“H”在内的几只股票,并告诉徐某H有重组可能。于是徐某在G停牌前买入约10万股,卖出后获利11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况某、张某泄露内幕信息,对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认定徐某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万元。
  这三起案例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从事内幕交易”,对于这类特殊人员的内幕交易,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推定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如果行为明显异常,而且又没有正当的解释理由或者正当的信息来源,就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虽然有些被处罚对象会以巧合、分析基本面得出的决策等理由进行辩解,但这些辩解往往缺乏合理依据,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嫌疑。
  除内幕交易违法主体外,即使内幕信息知情人无心泄露信息、主观上不希望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对他人内幕交易事项毫不知情,换言之,即使“无心、善意、不知情”,只要他人通过其泄露的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泄露信息的人也可能因“未尽到保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而被认定为泄露内幕信息,遭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