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郭雳:以案释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重要举措

时间: 2017-05-08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在持续开展打击内幕交易等执法行动的同时,证监会近日启动了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期货法规知识,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7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系列行动是证监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郭雳指出,一方面体现证监会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监管理念,也是证监会调整工作重心,通过落实法律责任的方式来杜绝证券欺诈尤其是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将一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处罚案例,通过简明形象的表达,帮助投资者以一种情境化的方式理解规则红线、风险底线在哪里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跟风炒作,不受内幕消息传言的蛊惑。 具体到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方面,郭雳强调,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职责、交易行为等对当事人知悉的认定和基于交易行为及知悉的情况对其“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层次。同时,证监会《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指引》强调,要规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加大对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长期资金入市的必要举措。”郭雳表示,除了以案说法外,成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这一做法也行之有效。投服中心通过公司形式,以中小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丰富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手段,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救济渠道,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法治与司法救济等软实力水平。 郭雳建议,下一步可以考虑推动落实投资者民事赔偿责任。证监会公布的案例主要是行政处罚,更多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和惩戒。接下来,在《证券法》修订时,可考虑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同民事诉讼、民事维权更好地衔接起来,通过探索更好的救济机制,消除造成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制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