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债可设转股条款

时间: 2017-04-29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日前,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创新创业公司债性质及发行标准、试点范围和制度安排等。 据了解,试点初期,重点支持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以及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金融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2016年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 邓舸表示,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 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尽快发布实施。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3月8日,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证监会试点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首批“双创”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由“16苏方林”、“16普滤得”和“16苏金宏”三只公司债券组成。2016年10月,创新创业公司债“16龙腾01”和“16德品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