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时间: 2017-03-18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3月17日,上交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交所也于近日发布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上交所和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指引》发布实施有利于落实市场参与各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提高各方主动管理债券信用风险的意识,建立持续性、常态化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体系,为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打下坚实基础。
  据了解,上交所发布的《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全面落实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强调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的核心作用;二是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防范化解,要求相关各方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持续监测、排查、预警信用风险,及时发现和尽早化解风险;三是突出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将债券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就不同风险分类的债券做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受托管理人每半年向上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并就高风险债券不定期提交临时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风险状况。
  上交所指出,各市场参与人在《指引》发布后,一是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认真学习《指引》的规定和内容,准确把握《指引》的要求和精神,提高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系统梳理《指引》规定的各方职责,相关任务分解和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健全完善内部制度流程,调整理顺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做好《指引》实施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做到勤勉尽责,归位尽责。三是要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对全部存续债券特别是2017年到期债券,深入开展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化解与处置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首次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和还本付息义务。
  据悉,为方便市场各方特别是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指引》,上交所将于近期召开受托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座谈会,举办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和组织力度,指导各市场参与人有效落实《指引》相关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深交所始终秉承市场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强化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深交所结合债券市场日常风险管理的工作经验制定该《指引》,从债券信用风险防范的特点和要求出发,以风险分类管理为导向,明确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化解与处置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职责,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以督促各市场参与人有效管理、预警并处置债券信用风险。
  在《指引》起草过程中,深交所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坚持从市场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对债券风险分类标准和风险管理方法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论证。自2017年1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总体认可《指引》的相关规定,认为有利于引导市场参与主体主动管理债券信用风险、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债市长远健康发展。对于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交所积极采纳完善《指引》相关内容,包括债券风险分类定义和初步风险分类标准、优化受托管理人现场检查规定以及强化制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的沟通协作方面要求。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给各受托管理人提供充分的业务调整和信用风险评估时间,《指引》发布通知明确了延期报送申请安排,相关受托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今年5月31日前报送首次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应于5月31日前向深交所提交延期报送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该负责人还指出,下一步,深交所将积极组织《指引》宣传动员,开展市场培训,指导各市场参与人深入理解和全面实施《指引》相关要求。各市场参与人特别是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当认真学习《指引》相关规定,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与系统建设,建立有效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将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