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有违法行为没违法所得也处罚款

时间: 2017-03-18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通报了证监会近日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其中包括: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其中,在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案件中,嘉宇实业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股票多达数十只,虽然没有违法所得,仍然触及“红线”而遭到处罚。
  邓舸介绍,在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中,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
  邓舸指出,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在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宇实业”)自2012年5月以来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同样没有违法所得。据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宇实业交易的股票还包括“万马股份”“长信科技”“奥维通信”“白云山”等。
  证监会认定,嘉宇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故决定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建平(嘉宇实业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在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骄龙资产”)拉抬广汽集团股价,但是没有违法所得。广东证监局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宇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2015年8月11日,刘义君为顺利卖出“广汽集团”而操纵股价,卖出1158.16万股,亦无违法所得,被广东证监局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在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中,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先后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在从业期间,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等多只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