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沪深交易所加强公司债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

时间: 2017-03-18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在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市场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于日前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全面落实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强调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的核心作用;二是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防范化解,要求相关各方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持续监测、排查、预警信用风险,及时发现和尽早化解风险;三是突出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将债券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就不同风险分类的债券做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受托管理人每半年向本所提交定期报告,并就高风险债券不定期提交临时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风险状况。 此前,上交所于2017年1月25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来自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投资者等多方的反馈意见总体肯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强化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作用,并重点围绕完善债券风险监测及分类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上交所对所有意见逐条研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进一步完善风险分类标准,允许受托管理人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分类,以及更准确界定承销机构的责任承担等。其他非制度性的具体操作建议,上交所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发布后,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做出回应或说明。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上交所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自律规则,其发布实施将有利于落实市场参与各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提高各方主动管理债券信用风险的意识,建立持续性、常态化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体系,实现债券信用风险控制重心前移,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的违约风险化解处置机制,强化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力度,为建立高标准的债券市场进一步打下坚实基础。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深交所始终秉承市场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强化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深交所结合债券市场日常风险管理的工作经验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债券信用风险防范的特点和要求出发,以风险分类管理为导向,明确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化解与处置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职责,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以督促各市场参与人有效管理、预警并处置债券信用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给各受托管理人提供充分的业务调整和信用风险评估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发布通知明确了延期报送申请安排,相关受托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今年5月31日前报送首次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应于5月31日前向深交所提交延期报送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