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严格规范信息披露深市 “高送转”数量同比下降

时间: 2017-03-16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A股市场历来有炒作“高送转”的氛围,有些上市公司还借“高送转”拉升股价并趁机减持套现。不过,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在“高送转”搭配“减持”的市场行为和监管规则的博弈中,后者明显占了上风。
  博弈的背后,是监管机构对“高送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规范和明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14日,深市上市公司2016年度进行高送转的公司同比下降约两成。
  “高送转”股票往往会受到投资者追捧的逻辑在于,通过“高送转”,投资者有望通过填权行情,从二级市场的股票增值中获利。在这种预期之下,“高送转”历来是市场的关注热点。不过,部分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存在一些问题,如“高送转”与业绩成长性不匹配、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利用“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之嫌等。为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的信息披露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于2016年2月制定了“高送转”的公告格式,要求公司说明“高送转”与业绩成长性的匹配性,以及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等,以让投资者充分知晓“高送转”公司是否具有业绩成长性,相关股东是否有减持计划,从而对“高送转”作出合理判断和有效决策,而不是一味追求“高送转”行情。
  该规则的出台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规范效果也较为显著。据统计,深市上市公司2015年度进行高送转的数量同比下降4%。不过,市场上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例如有个别公司在披露“高送转”方案时称暂未收到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计划通知,但公司的部分董监高在方案披露后短时间内减持公司股票,这类“高送转”方案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
  对此,深交所于2016年12月再次对“高送转”公告格式进行修订,强化业绩披露要求的同时,对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方面的要求也进一步细化。公司应当向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问询高比例送转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不得含糊其辞。若是,应当披露拟减持数量及方式等内容,若否,应当明确披露不存在减持计划。
  虽然距离2016年报披露窗口尚有一月有余,但从目前情况也可以大致看出最新一次公告格式修订后的“高送转”变化趋势。截至2017年3月14日,深市上市公司2016年度进行“高送转”的为98家,与去年同期相比,进行高送转的公司比例下降21%。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从目前公告来看,高送转格式的修订进一步保证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让投资者更为全面地了解公司“高送转”行为以及“高送转”概念下的投资风险。同时,相信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之下,针对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及市场发展新趋势,深交所等监管机构也会进一步强化其一线监管效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