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证监会修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挂钩机制

时间: 2017-02-25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月24日表示,依照《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职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一是当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否则,终止审查。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理应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确立的上述执法原则。但考虑到因《律师监管办法》对挂钩机制也有专门的规定,故而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挂钩机制的政策修改,将通过修改《律师监管办法》来完成。日前,证监会已启动与有关部门联合修改《律师监管办法》的程序。 张晓军介绍,去年底,有行政许可申请人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但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对此,证监会深入开展研究评估,并于去年12月9日修订了两件发行监管问答。这次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上述工作的延续。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证监会研究认为,当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暂不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是目前证券监管的现行做法(以下简称“挂钩机制”)。这套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从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震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但确实也存在市场反映的前述问题。同时,还注意到,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挂钩机制分别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监管办法》)等规章中,且不同证券中介机构的挂钩机制宽严程度不一。对此,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也有所反映。 张晓军指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严格贯彻落实了“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发挥好核查把关作用,同时也把握好与“持续服务”之间的平衡关系,注意恰当处理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与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业务与其他业务、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中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等几组关系。 证监会公布2016年20大典型违法案例 中国证监会2月24日公布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共涉及7类典型违法行为。其中,操纵市场违法案例包括6宗,分别是: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纪录,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朱炜明“抢帽子”操纵案——“抢帽子”戏法终归伏法,任良成操纵多只股票案——大宗交易接盘后操纵股价卖出获利累犯遭重罚。 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例包括4宗,分别是:辽宁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IPO财务造假主动撤回材料同样顶格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案,康华农业、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方”财务造假第一案,参仙源财务造假案——新三板财务造假第一案。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例包括3宗,分别是:中德证券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案——推动财务顾问归位尽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整治审计、评估行业乱象,利安达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案——“屡禁不止”审计机构被严厉监管。 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例包括3宗,分别是:平潭发展异常交易案——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涉内幕交易,罗向阳内幕交易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其弟三次从事内幕交易被查处,厉建超“老鼠仓”案——公募基金冠军经理涉“老鼠仓”沦为阶下囚。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包括2宗,分别是:弥达斯编造、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处罚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一案,“安硕信息”异常交易案——严厉查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作出信息误导行为。 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例包括1宗,即青原投资违法违规案——查处整治私募乱象。 非法经营案例包括1宗,即恒生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严查非法场外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