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行业立新规 规范求发展

时间: 2017-02-13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本次修改涉及诸多方面,除了基金名称变更为避险策略基金外,本次新规修订涵盖了管理规模控制、风控指标实施、取消连带责任担保机制等各个方面。同时明确以“新老划断”为原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新规的出台传递了审慎监管、防范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监管理念,对基金行业避险策略基金的长远规范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新规出台传递出的监管新理念和新要求 与201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相比,新规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突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理念要求,主要变化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强化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新规最显著的变化是将“保本基金”名称修改为“避险策略基金”,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并引导投资者形成对此类产品绝对保本的“刚性兑付”预期。在风险揭示方面,基金管理人需充分揭示避险策略基金的风险,说明在极端情况下投资者仍可能存在本金损失。新规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投资策略以及相关保障机制的具体安排,在避险策略周期内保障义务人出现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情形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控制避险策略基金整体管理规模、完善风控指标防控要求,进一步突出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理念。在规模方面,明确基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的12.5%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经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中,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倍。在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防控方面,对于基金的风控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等方面完善了基金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以求降低基金运作风险。新规同时取消了连带责任担保机制,避免风险向基金管理人传递。另外,基于风险动态监控的理念,新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控基金的净值变动情况,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及时化解风险。 二、新规出台对避险策略基金长远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本次新规的修订和出台契合了市场发展和监管的新形势,体现了对于基金行业“审慎发展,防控风险”的监管意图,为避险策略类基金的发展树立了方向性的指引,对该类基金长远规范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行为,有利于提升合规运作水平。新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管理人的合规和风险管理要求,如,明确了基金投资策略的多项审慎性要求,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要求,上述投资规范的明确,有助于改变当前避险策略基金重规模轻合规,以担保机制替代审慎投资核查的倾向,从而有利于提升避险策略基金整体行业运作的合规水平。 二是强化了风控要求,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行业风险。新规进一步突出了防范风险的导向,相关条款对避险策略基金的风险防控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包括对基金公司风控体系的要求,对基金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的要求,对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的指标要求,对于防范和降低行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避险策略基金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是规范了发展基础,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新规相关条款的修订,契合了实践的新发展,进一步夯实了规范基础。通过新规的发布实施,一方面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同时也进一步传递了投资者在享受投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投资风险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增强了风险保障机制的实效,进一步降低了行业运作的风险,最终都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业的一员,华安基金将与行业各机构一起积极贯彻落实新规要求,不断提高合规和风险管理水平,承担社会责任,力求为避险策略基金的规范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