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证监会开7张罚单 中信证券一员工被罚18万

时间: 2017-01-14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表示,证监会依法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涉及中信证券员工曲乐,最终被罚没违法所得约6.7万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具体来看,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集团、陆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张晓军表示,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盛巍于2015年9月9日至1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英威腾”股票,拉抬、维持该股股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约51万元。张晓军指出,盛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盛巍违法所得约51万元,并处以约153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文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国均与徐某江频繁联络接触,戴国均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峰股份”50,500股,获利约17.2万元。戴国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戴国均违法所得约17.2万元,并处以约51.7万元罚款。二是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文、董事会秘书杨某全是恒泰艾普拟购买新疆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哲宽与孙某文、杨某全多次联络接触,并与其配偶林芳荔控制使用“林芳荔”账户买入“恒泰艾普”392,083股,没有违法所得。张晓军指出,傅哲宽、林芳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傅哲宽、林芳荔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孟洁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洁的个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约28.8万元。孟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经查,上述卖出“世茂股份”股票的决策由孟洁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体操作。案发后孟洁已主动将相关收益上缴给世茂股份。同时,孟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张晓军表示,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孟洁给予警告。 此外,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瑞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39万元,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签字会计师秦宝、温亭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曲乐,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累计获利约6.7万元。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约6.7万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张晓军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理念,切实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