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私募须境内下单
时间: 2017-01-07 文章来源: 金融投资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了解到,该协会对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出台了具体备案规则,要求申请机构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在交易过程中,申请机构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
对于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外资机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适当隔离,不同产品的基金财产应当实现独立,单独托管,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在经营范围上,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应兼营可能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应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应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证监会在2016年6月30日宣布,作为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成果之一,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