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将券商投行业务专项检查常态化

时间: 2016-12-30  文章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日前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2016年7月监管部门对13家券商投行类业务开展专项检查的结果。此次专项检查范围涵盖了保荐、财务顾问和新三板推荐等,而发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内部控制、内核流程、尽职调查、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笔者以为,基于券商投行工作本身的特殊性、重要性与敏感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切不可漠视。
  近年来,证监会频频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专项检查活动,以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规范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运作。这些专项执法行动或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券商三大传统业务包括经纪、自营以及投行业务,经纪业务由于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被不断压缩,自营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这两大业务受到券商重视的程度远不及投行业务。尽管如此,券商投行部门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
  比如,近些年,A股市场出现的几起非常恶劣的造假上市案件,像云南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欺诈发行案件,背后都与相关券商投行部门没有履行好勤勉尽责的职责密切相关。正是由于券商投行部门在保荐企业上市时,没有做好尽职调查,从而让造假者蒙混过关。并且,因A股退市机制形同虚设,而造假上市者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许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借助于包装粉饰、财务造假的方式跻身资本市场。
  内部控制、内核流程、尽职调查、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券商投行最基本的业务范畴。如果这些基础性业务做得不扎实,或者存在疏忽之处,是经不起任何检查的,更何况还是专项检查。因此,众多券商在此次专项检查中“阴沟里翻船”,亦是其咎由自取。
  不过,虽然是券商投行业务出现上述问题,但究其根本,则反映出相关券商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漏洞,而投行业务只不过是其中折射出来的一个“映象”而已。因此,专项检查被曝光出现的问题,与其仅仅归属于券商投行部门,倒不如说是券商的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上存在问题更为准确。而因为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的问题,10年前券商行业曾经遭遇过整顿的痛楚,整个市场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大的。
  因此,对于专项检查出现的问题,我们绝对不可简单地漠视。一方面,此次只检查了13家券商,虽然结果对其他券商而言也是一种警醒,但远远不如监管部门上门实地检查来得真实。而且,由于某些券商并不在检查之列,重视程度亦会打折。因此,有必要将专项检查变成一种常态检查,或者经常性进行抽查,让各家券商都绷紧神经,重视投行业务,并改进其中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脱离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不痛不痒的措施,而事实多次证明,类似处罚的效果非常有限。个人认为,监管部门与其频繁地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远不如撤销相关券商的资格来得真实与有效。
  当然,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了多方面的问题,事实上,也促使我们还需要从制度建设上查找原因。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违规成本,提升券商公司治理水平,无疑是提升券商投行业务能力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