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不同于杠杆举牌
时间: 2016-12-13 文章来源: 北京商报
12月12日,由北京市金融局、北京保监局指导,北京商报联手北京市品牌协会主办的“2016北京金融论坛暨年度北京金融业十大品牌评选”在北京隆重举行。在论坛上,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使用杠杆资金举牌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银行也可以给企业并购提供并购贷款,本栏认为这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杠杆举牌在交易环节存在被迫平仓的因素,但并购贷款却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并购贷款的存在并不能等同于杠杆举牌。
本栏曾建议全面禁止任何有被平仓风险的持仓用于举牌,例如资产管理计划、例如融资融券、例如配资,以及把已经举牌的股票进行质押等。禁止它们举牌上市公司的原因并非它们使用了杠杆,而是它们使用杠杆资金举牌所产生的交易困惑。
最简单的就是使用融资资金举牌,假如某投资者使用融资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买入了某上市公司2.5%的股票,然后又使用融资资金买入了2.5%的股票,同时公告持股达到5%,并举牌。按照规定,这5%的股票在一段时间内是不能卖出的。但是如果公司股价受到大势拖累或者是公司业绩出现下滑,股价下跌了50%,此时按照融资业务的规定,该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账户资产价值已经是零,券商应该卖出它持有的全部股票以防范风险。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很严重,股票能不能卖?按照融资业务约定,是应该卖,按照举牌后的锁定期,是不允许卖,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其他的配资、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论上都存在被优先级资金要求清盘的可能,把已经举牌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也一样,也存在被要求平仓的可能。所以本栏建议这类举牌应该被禁止。
并购贷款则不同,并购贷款是一家公司想要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找到银行申请贷款,此时银行会根据该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发放多少贷款。而这一贷款本质上属于企业的经营贷,因为尚未买入股票,所以也不会因为所买入股票的价值达不到贷款金额而被要求强行平仓,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就承认了要遵守上市公司举牌后锁定一段时间的规则。但是融资融券、配资、资产管理计划等,都不会因为举牌后股票被要求锁定一段时间而认可即使股票价值低于A类资金的出资额也不必平仓避险。如果真有A类资金同意不用平仓的条款,那么这类杠杆资金举牌也无妨。
所以说,本栏和郭教授的说法其实是一致的,本栏并不是说杠杆资金没有举牌的权利,而是它们举牌后很难应对风险控制的条款,即它们如果能够做到哪怕股价跌到1分钱都不用平仓,也是可以举牌的。但显然这样的A类资金很难找到,故本栏建议禁止杠杆资金举牌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