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新三板改革创新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时间: 2016-12-12 文章来源: 新三板在线
“三板市场下一步将围绕流动性来解决市场问题,从自上而下的市场定位到具体的政策完善,从市场主体的准入到市场主体的退出,从一级市场发行到二级市场交易,甚至到目前投资人、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各类市场主体竞争合作市场关系的再调整,都会有一系列的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研究部总监黄磊,12月8日在第一财经新三板峰会暨第三届“华新奖”颁奖盛典上如是说。对于新三板下一步的创新和改革,黄磊认为应该处理好四个关系。
第一,处理好新制度和历史路径依赖的关系。新三板市场扩容到全国成为公开市场以后,仍然保留一些非公开市场制度,形成错配或多元并存的现状,非公开发行制度和公开转让并存、非公开的协议转让与公开的做市转让并存,只有2名股东和有5403名股东的公司并存等。究其原因还是挂牌公司的规模、经营业绩、发展阶段不同,新三板海量市场的必然结果,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考虑为他们匹配更适合的制度,提供更适合的服务。
第二,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关系。新三板实行严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坚持培育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希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金融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市场,起好步才能走得更好、更远,这是顺利推进改革、确保试点成功的重要保证。从长期看只有试点成功了,改革成功了,才有利于市场参与人的共赢。
第三,正确认识不同的发展主体获得差异化的制度供给和市场定位的关系。针对市场多元化的实际,实现一些差异化制度供给,这实际上有利于降低市场成本,实现风险的区别管理。这不仅不会削弱市场的整体和基本定位,反而更加明确市场预期,形成一个良性的引导,激发市场资源配置的活力,进而带动市场整体发展,强化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
第四,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市场化是市场活力的来源,法治化是市场规范的根本,既能明确市场预期又能有效进行风险防控和处置。市场制度创新和完善一定是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具体讲是证券法和国务院确定的框架内进行,充分利用上位法留下的制度空间,市场在法治环境下更有效,法治也会进一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