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 2016-12-03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昨日,证监会通报了近日依法处理的4宗案件,其中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崔某某、钱某某为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姚启强是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崔某某、钱某某密切联系,姚启强控制其配偶“张某”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3.2万股,获利约2.9万元。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5.8万元罚款。二是王某、张某某、宋某某为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时任电信国脉副总经理刘庆涛与王某、张某某、宋某某多次联系,刘庆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2.4万股,获利约5.4万元。刘庆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庆涛违法所得约5.4万元,并处以约10.9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袁福祥在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担任鼎泰新材副总经理。袁福祥及其配偶于2015年12月30日13时5分9秒使用“袁福祥”账户卖出“鼎泰新材”6900股,随后于当日13时9分36秒买入“鼎泰新材”3400股。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时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在从业期间使用“许某”账户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王学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责令王学锋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新闻发布会上,证券时报记者还就近期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但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询问了证监会的看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暂停受理、审核这些涉案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上述执法行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投资者的肯定,产生了较好的市场效果。
目前,证监会正在对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施行效果做进一步的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增强该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完善、调整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将涉及证监会规章的修订完善,待有统一的结论性意见后,证监会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