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首例!签字会计师因新三板资金占用问题遭罚

时间: 2016-12-02  文章来源: 读懂新三板
  读懂新三板报道 11月29日,深圳证监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是证监会派出机构首次因资金占用问题对挂牌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事项:针对新三板公司-海格物流(证券代码:430377.OC),瑞华所及签字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对于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往来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及“未对海格物流与控股股东间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恰当的判断,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方交易披露问题”。
  2016年4月20日,海格物流因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及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收到了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该次处罚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因“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而作出的第一例行政处罚。
  附(深圳证监局对瑞华所的行政监管原文):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深圳分所执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物流”或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5]48250010)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于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往来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4年期间,海格物流与奥世迈有大额往来,借方、贷方合计发生额分别为6371万元、6353万元。你们在审计计划阶段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以及对其他应收款凭证抽查时,了解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奥世迈实业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梅春雷,并抽查了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往来的凭证。对于上述海格物流与奥世迈之间存在的大额关联往来,你们并未予以特别关注,未进一步执行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控股股东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海格物流与控股股东间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恰当的判断,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方交易披露问题
  你们在总体审计策略中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识别为重大交易类型和重大披露流程,并设计了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在了解公司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时,审计发现了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在审计总结中说明了公司与关联方有资金往来,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你们对关联方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底稿。
  你们在将海格物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评估为特别风险且审计发现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未对上述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判断,未发现控股股东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情况,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的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以及《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一)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