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信披违规三家上市公司恐遭索赔

时间: 2016-11-19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因为信披违规、虚假陈述而遭遇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今,上海三毛、得利斯和福建金森也加入这个行列当中。 得利斯和福建金森在面临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将面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进行索赔。这边厢,上海三毛投资者索赔已经传来胜诉的消息。“依法对遭遇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进行索赔,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该及时使用这项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有证券维权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 上海三毛: 投资者索赔获胜诉 投资者索赔领域又出现胜诉判决案例。11月16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投资者诉上海三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上海三毛早年被证监会处罚过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判决上海三毛向投资者赔偿21.44万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除了近日刚刚判决的这一上海三毛投资者索赔案,更早以前已有两例索赔胜诉案件。其中一例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上海三毛方面已主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另外一例,11月上旬刚刚结束在上海高院的二审程序。”作为上海三毛投资者的索赔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二审上海三毛方面没有提出任何实质证据和主张,不排除是为了拖延时间降低影响的考虑才提起上诉的。” 据了解,上海三毛投资者索赔案起始于2014年12月24日。彼时,上海三毛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的上海三毛违法事实为:2013年1月,上海三毛重要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美梭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从2013年1月底起与美梭公司相关的外商应收账款相继发生逾期。截至2013年2月15日,已有6笔货款计627.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905万元)逾期。三进公司预计后续还可能有大额应收账款发生逾期。从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暂停对三进公司出口退税,对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三进公司为上海三毛主要控股子公司,三进公司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18.04亿元,占上海三毛2011年营业收入的73.18%。三进公司发生的上述事件将对上海三毛2012年度及以后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重大事件,上海三毛没有及时披露,直至2013年3月23日才予以公告。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悉,在上海三毛公告被证监会处罚之后,有数位投资者陆续委托律师提起索赔。“总体上人数并不多,只有寥寥几位投资者提起索赔,原因可能是该案时间比较久远,还有当时违规的时间段比较短,所以投资者不知道可以提起索赔的信息,也不知道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的信息,因此被动保持沉默。实际根据前期案件推算,存在损失的投资者还是很多的,投资者的损失比例很大。”许峰律师介绍说,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是困扰投资者索赔的难题,在上海三毛案中也未能例外。 许峰律师表示,在前期已存在胜诉判决或获赔先例的情况下,后续投资者如果加入索赔将胜诉无疑。但很可惜,更多投资者可能将无缘此次索赔,因为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6年12月23日,距今只有一个月左右时间。一旦时效截止,即使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也将失去获赔机会。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前期法院的判决书,在2013年1月29日到2013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上海三毛股票,并且在2013年3月23日持有至少一股上海三毛股票的投资者,可向上海三毛提起索赔。因为时间较为久远,律师建议投资者到自己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查询具体的买入卖出时间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建议在最后一个月时间内尽快提起索赔,以免错失索赔机会。 得利斯: 涉嫌信披违法被罚 得利斯主要从事肉食品加工行业,系国内第一批生产低温肉制品的企业。去年12月25日,得利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告发布当天,得利斯的二级股价应声下跌5.33%。 经历了9个多月的漫长等待之后,2016年9月27日,得利斯公告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得利斯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得利斯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杨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得利斯索赔案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得利斯股票,并在2015年12年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同时,臧小丽律师还提醒,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买卖得利斯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另附上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打印对账单时,尤其要注意对账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得利斯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臧小丽律师强调。 福建金森: 因虚假陈述面临处罚 除了得利斯之外,同样面临股民维权的还有福建金森。今年6月6日晚,福建金森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而在之前的2015年7月22日,福建金森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福建金森在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时任福建金森董事长王某和时任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应某。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悉,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福建金森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厉健律师介绍说。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5年2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