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司债半年报监管首次借鉴股票信披经验
时间: 2016-11-05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记者昨日获悉,至今年8月31日法定披露截止日,上交所有4家公募公司债、11家私募公司债、15家企业债发行人未披露半年报,半年报准时披露率达到99%。而截至9月30日,全部公司债券均披露了半年报。
据介绍,相较年报监管的初步探索,本次半年报监管,很好贯彻实践了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同时,本次半年报监管,借鉴学习了股票定期报告监管经验,并按照债券监管的属性和规律,作了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
第一,上交所强化了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去年新公司债发行以来,上交所公司债券发行人行业结构呈现相对集中的特点,市场对房地产、过剩产能行业公司债券的风险也比较关注。为此,本次半年报监管尝试对房地产和过剩产能行业的债券发行人进行重点监管,配备具有一定行业经验的专门监管团队。除关注一般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外,还结合过剩产能和房地产行业的各自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问询和监管。对过剩产能行业发行人,重点关注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去产能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措施实际效果,新增投资和技术改造情况,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受到监管处罚的情况等。
第二,更加聚焦重点监管事项。针对半年报披露反映出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结合相关信息对偿债能力和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本次半年报监管更加聚焦和突出重点的监管事项,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进行有效披露。重点监管事项包括:一是应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而不能仅披露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一致的结论;二是财务和资产情况,应披露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发生重大变动的具体原因;三是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四是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五是应详细披露新增借款、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上述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项,根据其对偿债能力的重要性,也进行相应的问询和监管。
第三,加大对私募债券的监管力度。从融资规模来看,私募公司债券已占上交所债券市场较大比重。今年年报监管发现,因事先约定存续期内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对定期报告披露的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很多私募债券都不披露年报或半年报,导致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难以跟踪了解债券相关信息和风险变化。
此外,在公司债半年报披露中,上交所还严肃处理了某些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的问题,对明显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人采取了监管关注的自律监管措施,共发出监管关注函2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