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两家ST公司投资者注意 有律师帮您代理维权诉讼

时间: 2016-11-05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近期,证券维权案件可谓此起彼伏,套用一句歌词来形容或许比较贴切:“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继有律师公开征集粤传媒、ST成城、慧球科技和福建金森等公司的维权诉讼代理之后,日前,又有律师喊话*ST昆机和*ST皇台的广大股东,希望这些股东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加入到依法维权的队伍中来。 *ST昆机案始末 2015年11月11日,*ST昆机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昆明机床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随后,股权转让方沈机集团和股权受让方紫光卓远分别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昆明机床又发布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受到利好消息影响,2015年11月19日,*ST昆机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其二级市场股价即大涨9.98%,并且在随后三个交易日股价连续涨停。 就在人们对*ST昆机的未来充满诸多期待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6年2月5日,*ST昆机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2016年2月17日,*ST昆机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该公告发布后,*ST昆机股价在当天一度触及跌停。 *ST昆机一系列举措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2016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宣布对*ST昆机及其控股股东沈机集团等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理由是临时公告内容涉嫌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9月23日,*ST昆机及其控股股东均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两者在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条款。为此,证监会拟对*ST昆机、*ST昆机相关负责人、沈机集团、沈机集团相关负责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中德证券等进行行政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表示,中德证券作为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重大遗漏,这个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所认定,购买*ST昆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权向中德证券提起索赔,并且中国证监会已对中德证券作出生效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的前置条件也已经具备。 除了中德证券以外,上市公司*ST昆机作为该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人,毫无疑问要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沈机集团作为的*ST昆机的控股股东,对此也有过错,投资者同样可将沈机集团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臧小丽律师认为,具体到*ST昆机案中,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ST昆机,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同时提醒说,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相关资料,由律师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ST皇台虚增利润 投资者可索赔 *ST皇台于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ST皇台10月29日公告称,10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皇台2015年年报虚构财政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导致其虚增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进而虚增利润500万元。虚增利润占利润总额的51.69%,拟决定对*ST皇台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ST皇台得到的500万元资金并非财政资助,而是由第三方转入的,证监会只认定该笔款项是虚构财政资助,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但该笔款项是属于公司的借款、还是第三方对*ST皇台的还款,亦或是第三方对*ST皇台的无偿赠与,证监会并未进一步界定。”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分析,由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将显著影响*ST皇台的财务指标,*ST皇台依法应当进一步披露该笔款项的性质,如为第三方还款,则应披露借出的时间、金额、利息等信息,如为第三方借款,则应向投资者披露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为第三方赠与,则*ST皇台应及时披露,以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 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ST皇台虚增利润使股价处于虚高状态。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ST皇台的股价自6月20日至6月24日连续收出5个“一”字跌停板,表明*ST皇台股价开始出现回归,同时这也说明投资者的损失与皇台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目前证监会下达的只是事先告知书,*ST皇台有权提出申诉,但基于已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ST皇台翻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王智斌表示,待证监会正式处罚落地之后,受其虚构利润行为影响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