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 2016-10-29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月28日通报了近日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4宗案件,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一是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在2013年及2014年8月存在关联关系期间,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购船舶,购船成本分别占舜天船舶当年营业成本的7.08%、17.62%,舜天船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同时期,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借款,但未计提应收利息,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财务费用、虚增利润的情形。舜天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和第6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民、曹春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10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二是何巍、高光作为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5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1319.36余万股,持股比例为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002%,后继续交易该股。截至调查日2015年3月17日,何巍、高光持股比例先后多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何巍和高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何巍、高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是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作为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计持有1461.48余万股,持股比例为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54%,后继续交易该股。截至调查日2015年3月25日,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持股比例多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得时德、吴哲清、吴巍分别予以警告;对徐艺丹、吴木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曹玉彬是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启动购买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资产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玉彬与其兄曹玉军联系频繁,曹玉军、栾玲(曹玉军配偶)控制使用“栾玲”、“傅某燕”账户买入“南山铝业”共80.44余万股,获利约3.4万元。曹玉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76条第1款规定,曹玉军、栾玲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曹玉彬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约3.4万元,并处以约10.2万元的罚款。 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