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IPO造假一本万利!

时间: 2016-10-29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有个笑话,不断有车辆在旁边超速飞驰而过,一名男子对正在开罚单的交警非常不满,为什么不去抓他们。交警问,你去钓过鱼吗?男子点头但不解何意。警察叔叔又问,那你钓上过所有的鱼吗? 一周前,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宣布,一家正在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农业企业涉嫌欺诈发行遭到立案调查,具体细节表述为“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包括隐瞒重大担保事项、不实披露公司治理及内控情况”。回溯公开信息,IPO进程中遭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数量寥寥,然而,企业上市之后业绩出现“L”形走势,一年两年就开始重组、变相借壳的何其多也。还有,许多企业一次上会被否,然后二次上会甚至三次上会通关,期间各种细节也让人不得其解,今年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退市的欣泰电气也正是二次过会的企业。 IPO企业造假前仆后继,近年有过之而不及。或许原因很多,但是上市收益太高而违法成本低可能是最重要的诱因。《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已有几家企业欺诈发行被处以顶格60万元的罚款,但这对于造假者获得的收益来说根本就是九牛一毛。有媒体报道上述条款正在被讨论修改,有可能未来“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在笔者看来,如此修改当然是一大进步,但是相较于造假者上市后获得的数亿元、数十亿身家相比,最高罚款额仍然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 现在还是顶格60万罚款的IPO欺诈时代,上述农业企业IPO涉嫌造假似乎显得非常自然,一本万利前仆后继。有评论指出,这是辽宁省一年连续爆出的第三个IPO涉嫌造假案件。其实这有点冤枉辽宁省了,仔细看3家公司里有两家属于农业企业,另一家是欣泰电气,其被查处并非2016年的事情。最重要的是,农业企业造假不分省份,之前几家知名造假上市农业企业所处地区,同案犯也是不止一家。农业企业的商业模式有太多现金交易、个体商户采购经销,太容易造假已成为业内的共识。 在笔者看来,证监会查处的IPO企业造假是板上钉钉,公司上市后业绩暴跌然后被重组、变相借壳的几乎都存在IPO造假上市的可能,还有二次上会、三次上会的部分企业,其有许多蹊跷细节也难逃指摘。 笔者看过很多公司IPO预披露和公告,试举几例。有企业上市之前单一依赖一两家大客户,上市之后卖不出去产品,业绩随之暴跌,试问此前为何做得了买卖?想必利益各方均认同,并不同程度地配合企业走完IPO。有企业上市当年就并购、合并财务报表,此后两三年似乎未见异常,但剥离当年并购的企业发现,IPO时资产不到一年竟然已巨亏不堪入目。一些多次上会的企业如何搞定被否理由,更是神仙过海大显神通,比如有创投股东在企业一次上会被否后突击入股。调查二次上会资料可见,新的大客户与该股东存在各种联系。至于有的企业一次上会,资料有不实陈述还能重新来过,笔者更是百思不得其解,只能是相信市场会原谅理解你之前的不实陈述,之后不会再犯。 作为博弈场的一员,投资者无法改变规则,也没有实力参与较量,也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链条为自己获得类似IPO的财富升职,只能变得更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