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应排在配股之后
时间: 2016-10-25 文章来源: 北京商报
媒体报道,经历半年酝酿的世茂股份定增方案,没有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按照世茂股份披露的证监会审核意见,发审委认为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最终方案被否。本栏认为,定向增发不应该是上市公司首选的再融资模式,因为定向增发很容易损害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在配股认购不足时启动定向增发,同时公司法也有规定,原股东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定向增发应为上市公司在配股困难时进行的融资替代选择,如果能够使用配股,最好不要使用定向增发,定向增发不应该是融资的首选。
定向增发和配股的区别在哪里?配股的除权是显性的。例如某股票股价20元,现在进行配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配股价10元。配股后原本价值2000元的100股股票增加了300元投资,股票数量变为130股,每股成本变为17.69元,这也是除权后的价格。即投资者在认购配股的时候有一个除权的过程,股价适当下跌,以平衡投资者的持股成本,除权前后股价的真实涨跌可以计入填权或者贴权。
定向增发则不同,某公司原本20元的股价,总股本10亿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5亿股,每股定价17元,发行前股东权益为200亿元,发行后增加了85亿元股东权益,如果让总股东权益保持恒定的话,那么股价应该变为19元。但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成本还是20元,故定向增发股票不会出现除权,而是由投资者自己去调整,假如投资者把定向增发视为利好,将股价炒至22元,那么市面上的价格和理论价格将相差3元,这也是一种泡沫。
从长期看,少数机构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侵蚀了原本属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降低持股成本机会,故这也是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一种利益侵占。
本栏认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应首先选择非常公平地向全体股东配股的方式,如果原股东放弃认购,那么放弃部分才可以选择定向增发,而且定向增发的价格不能低于配股价格,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股价通过除权形式下降,而不要使用下跌渠道,如果大多数公司股价都莫名其妙从20元悄悄跌至19元,那么对应的上证指数或偷偷下跌100点以上。
很多时候是否公平,可以倒过来看,假如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把计划融资的份额按照比例折价卖给广大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大股东和公司高管不允许购买,大股东是否同意?如果同意,说明定向增发是合适的;如果不同意,那就说明这里面有利益侵占。不幸的是,现在的股东大会表决往往只给投资者提供两个选择,要么同意定向增发,要么不同意。本栏认为可以给再融资设置三个选项,要么定向增发,要么用同等的价格向全体股东配股,要么否决再融资,并且要求大股东回避投票,这样的结果,才是投资者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