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刻意混淆的议付与出口押汇

时间: 2016-10-24  文章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一、案例介绍
  某开证行开立了四份见票即付自由议付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后据此备货制单,并于同月22日、25日、29日向通知行递交四份《叙做出口押汇申请书》申请押汇,通知行同意办理押汇。受益人向押汇行递交出口单证后,押汇行审核后未提出异议,将单证寄往开证行索偿,并在面函上表明已议付单据。
  开证行审核单证后向押汇行发出不符点的拒付电报。押汇行与开证行交涉无果,通知受益人退还押汇款,但受益人未予退还。押汇行以受益人拖欠押汇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押汇款本金及利息。
  受益人辩称:不符点由押汇行工作失职造成,押汇行并未履行合理谨慎审单义务,损失应由押汇行承担。
  法院根据《叙做出口押汇申请书》中载明的押汇行具有完全追索权,判定受益人偿还押汇垫付款全部款项。
  上述案例反映,实务中出口企业对押汇业务中押汇行审单义务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并且押汇行在处理押汇业务时擅用议付行身份向开证行进行索偿。为何出口企业和押汇行都混淆了议付与出口押汇?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主要差异。
  二、议付与押汇比较分析
  银行审单责任
  议付,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以单据表面相符为前提。议付行必须凭合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因此,议付行有法定的审单责任,必须在审单且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前提下,才取得议付行的地位。出口押汇,则不一定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押汇行没有审单的法定责任,虽然也需审单,但只是权衡质物变现能力并据此决定是否提供融资贷款。
  银行得不到偿付的救助途径
  议付,若履行了合理谨慎审单义务,取得议付行地位,则可向开征行(或其他偿付行)追索;同时,若是有汇票的议付还可依据《票据法》向票据出让人追索或者以买入单据的瑕疵为由向出让人提起诉讼。若因审单过错得不到偿付,则提供融资的银行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赔偿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出口押汇,则依据担保借款合同向借款人追偿,或行使质权、处置单据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