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欺诈发行 不严惩难震慑

时间: 2016-09-27  文章来源: 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在近日召开的监管培训会上,监管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当前IPO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太低,需要改进与反思;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监管处罚标准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网民认为,欺诈发行危害股市生态,损害股民利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监管部门当去之而后快。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A股市场,欺诈发行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在当前“严监管”的治市思路下,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处罚金额,追究刑责亦有法理依据。只有当“严监管”不再是一句口号,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才不至于被摧毁,投资者利益才不会被无端损害。
  不严惩难震慑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网民“朱宝琛”认为,欺诈发行危害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必须要从严从重从快。
  网民“皮海洲”称,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条款,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对欺诈发行的纵容。
  网民“赵晓辉”称,欺诈发行无异于骗取投资者钱财。不仅仅是企业本身,参与上市过程中的中介机构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保荐机构更要尽责,切实担负责任。严监管、重处罚都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监管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追究刑责确有必要
  网民“李丹丹”说,发行是资本市场的入口端,在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对入口端的事后追责如果不严格,让欺诈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很低,这个市场就没有诚信可言。
  网民“张炜”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惩戒体系,才能有效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
  还有网民提出,现行法律对欺诈发行股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诈发行属于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有必要考虑对其提高刑事处罚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