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新三板市场存在三个错配

时间: 2016-09-19  文章来源: 中国基金报
  日前,在由太湖金谷与民生证券联合举办的新三板产融结合与并购抉择研讨会上,全国股转公司法律部总监伍云提出新三板市场存在三个错配。
  首先,是市场主体认识和行为存在一定的错位或错配。有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后,首先拿创业板的估值做参考,希望新三板也有沪深交易所的流动性,也有部分投资机构把新三板市场当成又一个创业板。券商服务新三板还需要转换通道路径的依赖,把精力从集中于挂牌、发行的通道业务,转到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在全产业链上做更多投入。
  其次,市场制度建设存在一定错位。新三板创建之初,当时坚持市场化的理念和制度的构建,充分考虑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制度安排来供市场选择,包括多元化的交易机制,及市场化的发行方式等。不过,制度之间协调性、匹配性目前来讲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定向发行立即可以进入公开市场公开交易,这实际上影响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影响到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重要因素。比如我们交易方式保留当年的“拉手交易”,“拉手交易”是私下达成的交易,把交易结果公开出来对定价、以及大家对市场的认识形成误导,这并不是一个公开竞价性的价格。
  对于做市,当年是希望它成为流动性的提供者、价格的稳定者,但它一定程度上成了投资商。券商的考核机制,目前是考核它的盈利,而不是考核它做市的成交量,不是考核做市的质量。新三板制度当时从市场化理念出发是对的,但在市场化的理念下需要考虑怎样进行市场主体精准的配位,制度与制度之间做好衔接,做好精细化。
  再次,监管存在问题。依法监管需要法律依据,所谓“比照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在现实中“比照”变成了“按照”或者“依照”,拿着上市公司的尺子量挂牌公司,要不是缺乏依据量不着,要么就是量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