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证监会:上市公司修改章程需合法正当必要

时间: 2016-08-27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受万科股权争夺战的影响,近期,为防止家门突现不速之客,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引入“金色降落伞”计划、“驱鲨剂”条款,意图通过增加成本,抵御市场上虎视眈眈的并购资本,预防控制权的旁落,这一现象引起市场广泛讨论,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介绍,对于相关上市公司,交易所已经发出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同时,张晓军表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据了解,截至目前少有上市公司成功修改章程,大多是在监管层的问询下以闹剧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