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一:拉抬打压

时间: 2016-08-27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一、拉抬打压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拉抬打压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主要表现为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证券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这种行为还经常发生在尾市,即通常所说的“尾市拉抬打压”,在即将收市前(通常指收市前十五分钟)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当日收盘价,为其日后卖出或买入提供便利。 拉抬打压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误导其他投资者,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达到高卖或者低买、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9时32分41秒至9时34分05秒,某投资者以明显高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20.4万股,全部成交,合计成交金额1082.05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3.28%,致使该股股价上涨3.09%。随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申报金额、成交占比以及随后的反向交易情况,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拉抬异常交易行为,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打压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10时15分28秒至10时16分34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共申报5笔合计37.5万股,成交25.38万股,合计成交金额941.68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8.41%,致使该股股价下跌3.62%。该案中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市场成交占比高,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已构成打压异常交易行为,同样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 (三)某投资者尾市拉抬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上涨案 14时54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跳高。经查,当天14时54分18秒至50秒,某投资者以16.25元至17.05元的价格(高于最新成交价格0.39%至5.55%)大额申报买入该股,连续申报5笔合计173.05万股,期间成交140.93万股,成交金额23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83.65%,致使该股股价上涨5.55%。 收盘价是股票交易一天的最后价格定位,对第二天股价走势的指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意义。尾市即收市前十五分钟往往是决定收盘价的关键时刻。该案中的投资者在尾盘通过高价大额申报买入,影响该股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尾市打压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下跌案 14时49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下跌。经查,当天14时49分20秒至40秒,某投资者以107元至103元的价格(低于最新成交价格3.71%至7.4%)大额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3笔合计20万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1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9.95%,致使该股股价下跌7.4%。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价、申报金额和成交金额较大,成交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尾盘打压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