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政策有待完善

时间: 2016-08-16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据有关媒体报道,颇受国人关注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目前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一份名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文件初稿(以下简称《方案》初稿)日前已由国家财政部牵头拟定,并征求过国资委、人社部、社保基金理事会、证监会等部门的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目前划转思路各方基本统一到一个共识上,对国有资本的划转工作或将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两个层面分别实施两步走的划转路径,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本轮划转。两步走的安排,第一批划转涉及的中央企业将包括商业类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其他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资本,将会是在第二阶段完成划转工作。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是弥补养老等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的最有效方法。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划转。在这里,本人抛砖引玉,希望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政策能够完善起来。因为目前A股市场存在着这样一项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政策,那就是由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于2009年6月19日下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从该《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及执行的情况来看,该《实施办法》存在两大明显的政策性短板,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不力。 第一大短板,《实施办法》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的目标锁定在新上市公司,而老上市公司却不实施国有股划转社保,这也意味着老上市公司的国有资本不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这项规定无疑大大限制了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来源。 第二大短板,《实施办法》将“国有股转持”变相改成了“首发股转持”。因为国有股的划转持比例,不是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多少来确定的,而是按首发上市公司首发规模的10%来确实的。这种国有股划转方法,不仅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持比例的不统一,进而导致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而且直接导致了国有股来源的减少,造成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不力问题的出现。 中国石油是一个例证。中国石油A股首发上市时,国有股规模高达1579.22亿股,如果是按国有股数量挂钩,按10%的转让比例,转持的股份数就高达157.92亿股。但由于中国石油首发A股规模只有40亿股,因此,中国石油的国有股东只需要划转4亿股给社保基金持有就够了。可见由于国有股转持政策的不完善,从而导致社保基金转持的国有股数量大大减少。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政策,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不力问题,关键就是要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两大短板。比如规定,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都必须按10%的比例划转社保基金持有,而不是按首发上市规模的10%来划转,如此一来,《实施办法》的两大短板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