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熊锦秋:股权争夺留下的监管空白需制度填补

时间: 2016-08-08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8月4日13时13分,有媒体报道恒大买入万科或达2%;14时06分,恒大否认该报道;该日晚间万科披露恒大集团收购万科A股约4.68%。有报道称记者向万科查阅股东名册过程中发现恒大买入迹象,有人则质疑“恒大盘中否认买入万科,打压后再度洗筹,涉嫌操纵股价”;近日,深交所要求万科就其中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万科就此澄清说明,认为公司不掌握股东持股即时情况,且从未透露恒大购买万科股份的事宜。
  中证登《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规定,在每月初和月中两次向上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每月初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截止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排名前列的持有人名册;另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等情形,中证登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应该说,从持有人名册产生之源到上市公司接手信息,这整个信息产生传播链条都有可能泄密;但如果截至7月底恒大持股已达2%,传闻与此就过于巧合,仍难排除万科泄密可能性。
  按目前A股以及H股规则,即使恒大买入万科4.68%股份,也没有披露义务。A股市场举牌红线为5%,在持股达此比例之前没有披露义务;港股同样以5%为分界线,投资者持股跨越5%时才须披露。再从A股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这个概念来分析,目前持股小于5%的股东并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信息披露义务。
  正因恒大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又必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此即使8月4日恒大购买万科A股的信息披露前后矛盾,也难构成虚假陈述,中小投资者即便由于追高万科造成损失,也难追究虚假陈述责任。
  当然,鉴于万科市值较大、是深圳市场主要指标股,且恒大购入万科的金额巨大、8月4日万科股票成交又占整个市场成交的较大比重,因此恒大即使持股没有达到5%,也在当日晚间进行了信息的披露,这是比较正确的做法;事实上,笔者建议这方面应完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要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比如将持股3%以上股东、买入金额达当时市场总成交量一定比例的投资者也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从而将足以影响个股或整个市场波动的重要信息予以披露。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万科经营正常的时候没有太多资本关注,股性并不活跃,在宝能系实施收购后股性渐活,到目前万科股票更是香饽饽,成为投机性十足的筹码。
  目前万科经营有走下坡路危险,7月万科营销环比下跌30%以上,这或许是万科股权纷争引起公司治理混乱所导致的一个恶果,目前各路资本诸侯“你方唱罢我登场”,对万科股权争夺大戏一出接着一出,凸显浓厚投机炒作氛围
  万科股权纷争中宝能系使用了资金杠杆,有关主体全力避免出现爆仓局面,这或许是贯穿本案今后演绎的一条主线;即便万科成为空壳,或许维持股价的力量也还会存在,股价也不至于无底线地出现下跌。
  恒大买入万科股票信息有意无意提前泄密是否与此相关不得而知,但由于恒大持有万科股份没有达到5%,不受短线交易规定的限制,随时可以反向卖出,套取可观的差价收益,一些中小散户追高买入,风险较大。
  万科股权争夺案中,已经给市场出了不少难题,诸如独董回避投票、华生作为独董在媒体发布信息、宝能系与华润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万科内部人跟投制度、收购人所利用的资管计划设置平仓线与法规禁止收购人在一年内卖出之间相互矛盾,这些问题都需相关各方尽快给出答案;旧的问题没有解决,将来新问题又不断产生,问题错综复杂,有可能成为难治之症。建议交易所要加强对万科股价异动的严厉监管,防止股价操纵,监管部门则可组织专家论证,尽快对相关问题给出明确答案。
  (作者系资深证券行业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