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多措并举全方位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

时间: 2016-07-27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伴随经济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一些落后过剩产能的企业债券可能继续出现违约事件。在这种趋势下,在投资者看来,在个券发生违约之前,如何防止“踩雷”,在遭遇违约之后,现行的违约处理机制如何保障投资者合理合法的权益,也就是说,如何全方位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成为业内关注的问题。
  就债券评级而言,其是投资人投资的重要参考,评级机构应承担“看门人”角色。但总体而言,我们债券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评级泡沫”问题。今年6月份,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曾指出,信用级别存在泡沫,而且这种泡沫有愈演愈烈之势。信用级别是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来授予的,等级分布是评级标准的直观反映。我国债券市场评级结果分布以AA级别为中枢,呈现出“一头大一头小”的分布特征,AA-级以上等级的企业占比高达97.13%,而低等级企业比例很低。
  “对比来看,美国等发达债券市场投资级以BBB为中枢,投机级以B为中枢,高级别的企业债分布比例非常低。日本市场的级别分布范围小于美国,但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占比也较低,AA-级以上的企业占比不超过20%。”鲁政委分析称。
  事实上,过去五年,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虚高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改观。AAA、AA+、AA发债主体占比在2010年基础上大幅上升,AA-以下主体占比则小幅下降。
  中央结算公司估值中心负责人刘凡近日也表达这类担忧。“在做信用债估值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外部评级,也应参考市场投资者的‘二次评级’,即中债隐含评级。如果想要把估值做得让大家都觉得靠谱,必须抽取市场投资者的再评级。所以只要市场当天有信息,我们当天就抽取市场修正的评级。”刘凡坦言称。
  据记者了解,中债市场隐含评级,是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参考市场价格、发行人财务信息等因素,抽取出市场对受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中债市场隐含评级自2008年推出,现已覆盖除交易所ABS外的所有在岸人民币信用类债券,每日发布市场隐含评级约两万个。
  在刘凡看来,通过对比发现,中债隐含评级实质是对目前市场上的评级虚高和评级泡沫进行修正。中债的隐含评级中,AA级债券数量最多,占比34.18%;而评级公司的评级中,AAA级债券数量最多,占比39.51%。
  分析认为,信用级别区分度不足,不利于识别和判断风险。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优质企业,但级别过度向高等级集中,这明显不合理。而且随着获得高评级的企业越来越多,导致同一级别里的企业信用水平差异很大,甚至可以区分出三四档的差异。
  因此,下一步,评级机构应该持续加大风险监测及预警力度,针对一些潜在风险较大的行业加强监测,及时调整评级,以便引起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当然,对于煤炭、钢铁中的部分优势企业在当前行业景气低谷仍能保持较好的信用水平,也要给予一定的信用评级支持。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即便是债券评级很到位,但仍会有一些不幸的“踩雷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理顺债券违约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偿债保障条款,以此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债资信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不同的偿债措施来看,与追加担保、司法救济途径等相比,偿债保障条款对于投资人的保护属于事前防范机制,与事后的追偿相比,赋予投资人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以退出选择权,保护更为及时和有效。在较为成熟的市场上,经过市场发展过程中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无数次的博弈,偿债保障机制越来越完备。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之前由于我国债券市场没有发生实质违约,偿债保障条款的设置没有受到市场各方的太多重视,在一些具体事前约束条款的设计上还有较大改进空间,导致债券持有人在信用风险恶化之后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
  “随着风险的暴露,现在市场各方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通过在发行文件中对违约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和细化的约定,重点完善交叉违约、实际控制人变更、核心资产划转、预警指标类条款,可以约束发债主体的行为,明确赋予持有人主张债项提前到期清偿的权利,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可喜的是,目前发行的债券已经开始陆续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实际控制人变更触发机制等条款,在投资人利益保护方面正在向积极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