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4案受罚 大智慧(601519)信披违法被查处

时间: 2016-07-23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证监会近期对4宗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4宗案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1宗短线交易案。
  邓舸介绍,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名义进行营销。大智慧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
  证监会认定,大智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1)项、第4条、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立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同华”)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
  证监会认定,立信所、中同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责令中同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徐建福、朱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2月25日开盘前,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格林兰”)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地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2016年2月25日当日,格林兰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绿地控股”82.73万股,期间卖出“绿地控股”5万股。
  证监会认定,格林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格林兰给予警告。
  邓舸表示,这4宗案件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短线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