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加强诉调对接构建和谐市场

时间: 2016-07-20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江苏证监局积极加强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等市级法院的协作,建立诉调衔接机制,健全江苏辖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资本市场。
  一、立足机制建设,点面结合推进诉调对接
  2015年12月16日,江苏证监局与南京市中院签署《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工作合作备忘录》。《备忘录》进一步扩大了诉非衔接的适用范围,将调解案件类型从行业内部纠纷延伸至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将目前法院受理压力较大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纳入了对接范围。《备忘录》的签订标志着江苏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迈出新的步伐。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苏证监局主动对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全省范围内落实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深入磋商,并向省高院许前飞院长主动汇报,争取工作的支持。目前,在前期大量调研商讨基础上,已商定签订《工作备忘录》,拓宽在江苏试点法院的范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资本市场发达、市场主体总量大的苏州、无锡两市,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和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刘士余主席的讲话精神。
  二、把握三个环节,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标准
  与南京市中院建立诉非衔接机制之后,江苏证监局指导省上市公司协会、省证券业协会在总结原有调解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开展了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目前,姜某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肖某诉某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均顺利调解结案。在个案调解过程中,注重从三个环节推动和协调。一是督促协会审慎选派调解员,二是进一步理顺诉调对接流程,三是与当事人及经办法官充分交流。经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两原告均向南京市中院撤回诉讼请求。
  三、积极整合资源,推动调解平台建设
  江苏证监局正积极指导、推动江苏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根据初步方案,调解中心将由省上市公司协会、省证券业协会、省期货业协会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起设立。调解中心建成之后,将实现辖区内证券期货纠纷的集中受理、统一调解,调解员队伍也将进一步扩大整合,实现投诉、调解、诉讼之间的无缝对接。
  四、加强交流协作,推动诉调对接务求实效
  在积极推动案件调解的基础上,江苏证监局与相关法院积极开展诉调相关交流协作,取得积极效果。一是组织调解员观摩学习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江苏证监局组织相关行业协会、部分证券纠纷调解员等35人赴南京中院参与旁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庭审,加深证券纠纷调解员对法院庭审过程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要点的了解。二是积极组织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培训。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能力,江苏证监局指导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聘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南京市中院、南京市公证处等相关调解专家进行授课。三是召开诉调对接联席工作会议。今年上半年,江苏证监局与南京市中院、省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及上市公司协会共同召开了首次诉调对接联席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前期诉调对接工作成果,并对下一步加强诉调对接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协商,取得了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