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将核查中介机构年报审核履职情况
时间: 2016-07-16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对于公司债券年报披露监管,上交所坚持实行“直通车”制度,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按时披露相关文件。据介绍,针对未按规定时间披露年报且情节较为严重的28家债券发行人,上交所已于7月7日采取了书面警示监管措施。同时,对上述债券涉及的19家证券公司,上交所召集会议通报监管情况,明确监管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职责。
上交所表示,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上交所有关制度,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有关承诺,协助发行人编制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应当协同主承销商积极有效地督导发行人履行年报披露义务,并就自身履职尽责情况披露受托事务管理报告/代理事务报告,应按规定在当年6月30日前披露相关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披露。
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通过分析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进行独立判断,并从发行人主体偿债能力、具体债券的信用质量等方面加以评判。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披露资信评级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审计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并就其审计工作发表客观、公允的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供投资者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