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宝万之争提示应及时出台小股东集体诉讼条款

时间: 2016-07-08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随着“宝能系”第五次举牌万科A,其持股比例上升到25%,“宝万之争”再度进入白热化。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我国,建立透明的市场体系和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及对应的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已经相当迫切。应及时出台小股东集体诉讼条款,推行强制性分红,制定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处罚法等。要通过完善市场和法律,让公司不尽职、乱作为或违规行为承担远超其对应所得的巨大成本。 控制权争夺危害企业发展 中国证券报:“宝万之争”可以看成是股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博弈,您如何看待这场博弈? 高明华:市场的不透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企业的控制权争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普遍现象,万科事件更是把这种控制权争夺推向了极致。其后果非常严重,它撕裂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激化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矛盾,造成企业动荡频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严重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这种控制权争夺中,争夺者都冠冕堂皇地打着“谋企业发展”旗号,实则危害企业发展,更侵蚀中小投资者利益。从宝万之争来看,一是市场要透明,二是法规要严厉。 万科董事会需进一步改进 中国证券报:您怎么看待万科的公司治理?万科事件暴露出哪些问题? 高明华:从万科的公司治理指数来看,其财务治理指数为66.39分,在整个上市公司中排名148位;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为59分,排名第15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为60.07分,排名第四;董事会治理指数最低,为57.94分,排名266位。从数据来看,应该说万科董事会做得不是很好,还需进一步改进。 整个事件过程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信息披露问题。作为管理层有充分披露的义务,在宝能增持的过程中涉及权益变动时,不管是宝能、华润还是万科的管理层都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万科突然复牌后的连续跌停,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很大损失。二是独立董事的失职。独立董事必须独立,独立董事一定要做大量的调研、分析、搜集信息,在此基础上做出可行性分析,然后才能够决策,才能够投票决策。此次宝万事件中,从华生的言论可以看出,开董事会之前其对绝大部分信息都不知情,而是会场中得知。此外,独董海闻于2015年12月辞职,但万科公告称,在下任独立董事因其辞职产生空缺前,海闻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但在万科引入深圳地铁这一董事会关键性的重大议决场合,海闻没有参会并委托华生投票,这不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仅仅因为自己请辞,就可以不问公司事务是对法规的误解。三是万科董事会的不作为。作为董事会主席的王石有召集董事会的职责,从2015年12月17日宝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开始直到2016年6月17日,期间没有开过一次董事会,没有提供一个可以和华润、宝能等重新协商的机会。此外,宝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被拒。实际上,董事会是无权拒绝宝能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四是改革所面临的风险。华润若在去年股价高的时候买入大量万科股票,保证华润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作为央企,也怕承担国资流失的责任,所以华润也有一些顾虑。五是政府监管也不到位。应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建立透明市场和法律体系 中国证券报:为避免类似“宝万之争”现象继续上演,未来在规则和制度上应如何改进?股权争战过程中,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高明华:建立透明的市场体系和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及对应的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大股东不必担心会失去大股东地位,因为即使失去大股东地位,也不会损失权益;独立董事不用担心因自身的独立、负责任的行为而遭受威胁;内部管理层也不用担心因不掌握控制权而失去经营权。他们只有一个担忧,那就是,如果由于自己的不尽职、乱作为或违规而导致企业受损,那么,他们或者被市场淘汰,或者被法律严厉惩处。 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几乎不存在大股东问题。美国有专门的《与腐败无关联法案》《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处罚法》《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即“SOX法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还有专门的集体诉讼和索赔制度,这一制度被广泛使用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在美国,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仅系统性强,而且相当严格。这些法规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都非常大,侵权的成本大大高于侵权的违法所得,使得侵权者不敢越雷池一步。除了法律规则,美国还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内部人施以监督,如股东“民调制度”。另外,CEO由董事会聘任,但其一旦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即使董事会不想罢免,投资者(尽管是中小投资者)也会向董事会施加压力,要求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