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董事也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时间: 2016-07-07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宝能系此前提出解除王石等多位万科董监事职务议案,7月1日万科再次公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为防止造成大股东想免谁就免谁的局面,董事罢免机制亟待完善。看各国的立法,公司股东会可随时罢免董事,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司股东选择管理者权利的反映。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提罢免董事建议,但对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方式及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或许要更多看公司章程具体如何规定。
万科公司章程第121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所谓普通决议,也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此看来,在遵守有关法律前提下,万科股东大会也有权“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
但罢免表决到底采用直接投票制还是累计投票制呢,这个很重要。一般来说,股东大会在推选董事时包括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直接投票制是指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每表决一个议案,都拥有同样多的投票权;假若某个大股东持股51%,董事选举采用直接投票制,那么针对每个董事投票表决时,大股东都可将其51%表决权投赞同票或反对票,等于每个董事都由其决定。而累积投票制则是指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采取累计投票制,如果中小股东集中使用投票权推出某个董事候选人,还是可以将其选入董事会。
目前,累积投票制仅针对董事、监事的选举议案,并不包括罢免董事议案。也就是说,目前沪深上市公司罢免董事一般采用直接投票制,这样如果某个大股东持股51%,他想罢免谁就可投出51%的罢免赞成票,而罢免董事以普通决议方式、只需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这个董事必然被罢免。结合万科案例,宝能系要全盘罢免万科董事,由于大概率采用直接投票制,目前其拥有万科近25%股权,显然在罢免每个董事时都可投出与其持股数量相等的表决赞成票,处于有利地位。不过,要说宝能系能肯定罢免某个董事,倒也不一定,因为其持股毕竟还没有达到绝对多数,这里面变数很大。
至此,就不得不谈谈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问题了。第一,上市公司在罢免董事时不采用累积投票制,而采用直接投票制。即使不少上市公司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有时也可将其代言人推举进入董事会。但罢免董事却采用直接投票制,这样大股东提出罢免提案,立马就可将这个董事拿下。大股东想罢免谁就罢免谁,将使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变得毫无意义。此前上海家化(600315)召开股东大会,大股东凭借持股优势和直接投票制,轻而易举就罢免了董事王茁,这足以引发各方深思。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参考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8条。该条规定,在授权认可累积投票的情况下,如果依据累积投票足以选出他的票数投票反对免除该董事,则他不得被免除。倘若A股市场借鉴这种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如果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那么在罢免时同样要采取累积投票制;若足以选出他当董事的票数投票反对免除其董事职务,那么该董事就不得罢免。这样,罢免董事表决时,上市公司有几位董事,股东表决权就相当于董事总人数乘以其股份数量,只要一部分股东集中使用投票权反对罢免某董事,就可保护其留任。
第二,董事提名选任机制存在问题。即使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也未必就可让中小股东选出其心仪的董事,因为董事候选人缺乏提名细则。宝能系持股近25%,华润系持股15.24%,那么他们和其他股东各有权提名几名董事候选人?靠私下酝酿吗?股东持股或合计持股达到3%以上才有提名资格,那岂不是中小股东根本无权提名董事?
要解决这个难题,可规定降低提案权门槛,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即拥有提案权;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所占总候选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其所占股权比例的两倍,如有权参与提名的股东较多,那么各股东提名人数与其股权比例相对应。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