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多家公司被立案调查 拉开预征集大幕

时间: 2016-06-25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去年底,三家公司前后脚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或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这些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截至目前,有公司已经收到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也有公司收到交易所的处分决定,这意味着预征集大幕即将开启。 《调查通知书》 先后送达 2015年11月24日,华泽钴镍(现称ST华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1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查明,2016年4月29日,华泽钴镍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2015年11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向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开具了金额为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关联担保行为,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亿元关联担保金额占华泽钴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46%。公司未依法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担保的成因及现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巧合的是,一日之后,即2015年11月25日,锐奇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早在几天前,锐奇股份发布《关于收到深交所处分决定的公告》。 深交所查明,锐奇股份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于9月12日披露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上述三次公告中,公司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在方案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投资者产生了明显误导;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某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否决了自己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锐奇股份董事应某、朱某、吴某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深交所决定对锐奇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也在同一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中国证监会认定宝利国际、华泽钴镍、锐奇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以上公司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述公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华泽钴镍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1月23日前曾买入华泽钴镍,并在2015年11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锐奇股份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曾买入锐奇股份,并在2015年9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宝利国际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1月24日前曾买入宝利国际,并在2015年1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宝硕股份: 诉讼时效不足两月 2014年8月2日,一纸受处罚公告将宝硕股份十余年前的造假事件揭露。当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其次,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第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第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第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多次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60万元的顶格罚款。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分析到,该案损失计算的基准价仅为3元,如投资者在2001年7月以10元价格买入1万股宝硕股份持有至今,按当前13元多计算,加上多年的分红送股等,目前账面仍有盈利,但仍然符合索赔条件,投资差额损失为7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诉讼时效2016年8月2日到期,目前不足两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刘国华律师称,此前,石家庄中院审理的中小股民诉廊坊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曾在2013年12月顺利调解,66位股民获赔约1294.57万元,是当年投资者获赔金额最大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无疑,这将有助于宝硕股份投资者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硕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