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相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五项建议

时间: 2017-09-29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8月30日至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报记者28日获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组织多场系列研讨座谈会,邀请协会私募证券、私募创投和私募股权及并购专业委员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各地方性私募基金行业协会、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多家律师事务所等逾百家机构参会,围绕《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私募基金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文,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地专题研讨,收集形成一系列建设性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综合各次专题研讨座谈会的情况,绝大多数与会代表形成以下五项基本共识:一是《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立法项目,是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大举措。私募基金行业呼吁抓住难得的立法机遇期,希望《条例》早日出台。 二是《条例》应当明确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的经营性信托本质,将《基金法》《信托法》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从而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受托责任,更好地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原则。 三是《条例》应当充分厘清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外延,遵循国际证监会(IOSCO)提出的私募基金标准和特征,强调“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五项基本特征,着重从募集行为和持续信息提供的角度进行监管。 四是《条例》法律位阶较高,在立法内容上宜求同存异,主要规范一般性、根本性和原则性问题,做好行业发展和监管体制顶层设计。相关操作性和政策性内容可通过配套修订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解决。 五是根据《基金法》、中央编办和证监会的授权,三年多以来,协会扎实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初步形成和规范行业秩序,逐渐树立以私募基金行业持续信用记录和积累为核心的自律管理逻辑,搭建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和数据基础。实践证明,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施行“统一标准、集中备案、分类监管、信息共享”是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