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 2017-09-23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于9月22日发布实施《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实施细则》就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相关转股操作流程。此外,《实施细则》还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交易所方面表示,《实施细则》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转股条款的设置也保障了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并增强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