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德邦证券15五洋债受托管理人资格遭罢免 暂时仍履职

时间: 2017-09-02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9月1日晚间,上交所发布15五洋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罢免德邦证券15五洋债受托管理人资格的议案获通过。
  根据五洋建设与德邦证券签署的《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德邦证券虽然遭到罢免,但其作为15五洋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应自五洋建设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署新协议并正式生效之日起终止。因此,在五洋建设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署新协议之前,德邦证券将继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据了解,尽管持有人会议上授权德邦证券代理申请仲裁及参与发行人破产进程的议案被否决,但已有部分持有人个别授权德邦证券代理其开展司法救济程序,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产生之前,德邦证券的相关代理工作将继续正常开展。
  针对新任受托管理人资格,《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分别进行了规定,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债券受托管理人多由券商担任,尚未有过受托管理人被罢免的先例,但目前也很难想象会有其他券商愿意主动参与如此复杂的五洋债后续处置事宜,因此也不排除之后由证监会指定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承担受托管理职责。德邦证券方面表示,将督促五洋建设与符合条件的新任受托管理人签署协议。
  此外,同日进行的15五洋02债券持有人会议未涉及罢免德邦证券受托管理人资格的相关议案,在证监会未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德邦证券仍将作为15五洋02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15五洋02存续期间,德邦证券将继续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五洋债违约后,一些投资者认为德邦证券在担任债券主承销商时工作存在瑕疵,应当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责任。正因为如此,部分投资者对由德邦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理推进司法救济存在不信任感,也最终导致15五洋债持有人多数通过了罢免德邦证券受托管理人资格的议案。
  业内人士指出,德邦证券无论是在被罢免前正常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还是在被罢免后新任受托管理人到位前代行职责,推进司法救济都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同时,无论德邦证券是否担任受托管理人,都不影响投资者对德邦证券发行承销阶段的追责。
  中国证监会已在今年8月向五洋建设出具调查通知书,指出五洋建设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进行立案调查。业内人士指出,若证监会调查认定在五洋债发行过程参与各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投资者可据此另行向涉事各方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