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中金所召开研讨会研究惩罚性违约金

时间: 2017-10-10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称,9月21日组织召开了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各商品交易所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近20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据介绍,该研讨会上,各方专家重点研究了惩罚性违约金等经济措施。 中金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越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随着金融期货市场的不断深化发展,市场的违规行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由于各方认识尚未完全统一,境外成熟市场所普遍运用且行之有效的一些自律监管措施,如惩罚性违约金等经济惩戒措施,在我国市场的实践还较为有限。为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深入研究,进一步优化完善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监管的相关制度安排。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惩罚性违约金等经济惩戒措施,直接增加违规违约行为的经济成本,是期货交易所处理违规违约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 考虑到相关措施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专家建议,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违约金等经济惩戒措施的自律监管属性;另一方面,期货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机制,确保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合法合规性和程序正当性,有效惩戒和打击市场违规行为。